“按規定我取錢后應交村里入賬的,但村里一直未有人過問此事,于是生出‘取出來先用,反正也沒人知道’的念頭。我深知我犯的錯誤是嚴重的,是貪念和僥幸心理害了自己……”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某村會計唐某在悔過書上這樣寫道。唐某案發,還要從此前大豐區委開展的對村(社區)巡察說起。
“2018年一季度,向全體保潔員收取3月份工資,共22人,合計18300元。”巡察時,一份會議記錄引起了巡察人員的注意。巡察組立即找來村主任錢某了解情況。
“保潔員已發的工資為什么要收回呢?”
“我們街道調整了保潔員工資的發放方式,導致3月份保潔員工資村里與街道重復發放,所以村里要收回保潔員多發放的一個月工資。”
“保潔員的工資具體由誰保管呢?”巡察人員繼續問道。
“一般由村會計負責,相關賬冊我們統一交由街道財政所管理。”村主任錢某回答說。
據了解,該村為解決環保工作量不均衡的問題,保潔員工資卡由村集體集中保管,再按照實際工作量進行分配工資。實際操作時,先由村集體以現金或存單形式發放保潔員當月工資,年底村會計再將卡里的錢取出來入村集體賬。
保潔員的工資是否發放到位?銀行卡的保管有無差錯?巡察人員決定開展進一步調查。
在財政所,巡察人員調取了該村2014至2018年保潔員工資卡及發放明細。經比對發現,該村2017年新增了11名保潔員,與此相應的11張工資卡在賬冊中了無痕跡。這11張工資卡去哪了?
“這個村的會計換過幾任,2017年在任的會計是唐某。”財政所工作人員介紹說。帶著疑問,巡察人員找到了唐某。
“請你介紹一下2017年新增保潔員工資卡的有關情況。”
“2017年村里新增了11名保潔員,工資卡是我從銀行領回來的。”唐某回答道,當時,她還帶部分保潔員一起到銀行激活了工資卡并設置了統一密碼。
“現在這些銀行卡在哪?”巡察人員追問道。
“時間太長了,我不記得放哪了……”唐某吞吞吐吐,語焉不詳。
隨后,巡察人員前往工資卡的開戶銀行查詢11名保潔員2017年辦理的工資卡。一查才發現,原來已有9張銀行卡被激活并被取款,累計取款金額達8萬余元!
當巡察組再次找到唐某談話時,她的神色明顯有些慌亂。
“現在最后給你一次機會,請你說清楚是什么情況。”巡察人員開門見山。
在證據面前,唐某交代道:“9張銀行卡里的錢,是我在2018年8月的時候取的。當時我要調離這個村了,想到這些卡沒有人過問,懷著僥幸心理,我就動了歪心思。”面對詢問,唐某悔不當初,淚如雨下。
經查,唐某先后7次從9名保潔員的工資卡取款,共計80900元,全部用于個人消費。最終,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文/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紀委監委 梅景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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