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武漢1月27日電(記者李思遠)對“哄抬價格”的認定是困擾市場監管的難點之一。為加強全省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維護價格平穩,湖北省市場監管局27日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公共衛生I級、II級應急響應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意見。
根據新意見要求,自2020年1月22日起,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2日后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二是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擴大的;三是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衛生I級、II級應急響應期間,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用商品、防護消毒商品,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果蔬、畜禽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費等一律不得漲價。凡漲價被認定為“哄抬價格”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從快從重處理,并當場責令立即改正。
據了解,該意見適用于湖北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處商品零售和服務業的價格違法行為,有效期至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應急響應終止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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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