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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海口12月12日電(記者王存福)海口市政府近期制定《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及垃圾的通告》,明確海口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及垃圾,違者最高可罰10萬元。
根據禁令,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農林廢棄物的,由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焚燒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的其他物質的,由各區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接受或嚴重阻礙秸稈及垃圾禁燒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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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樵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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