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記者胡璐)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2日下午分組審議了森林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二審稿比較充分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和改革成果,總體上趨向成熟。同時也從進一步明確森林草原防火職能、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議。
杜德印委員表示,草案二審稿完善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這非常好,但建議增加國家對農村集體和農民家庭經營公益林的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現在農民種植經營的森林、林木,特別是公益林,權和收益是脫節的,不利于保護調動種樹管樹積極性。建立生態效益的補償機制就能夠有力地解決這個問題。”他說。
針對草案第三十三條中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履行國家賦予的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職責這一規定,楊震委員等認為應結合機構改革,進一步明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歸屬和職責。謝廣祥委員說,建議增加關于推動毗鄰區域建立林業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的信息通報會商制度,完善林業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的聯防聯治區域協作機制的規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造林綠化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提出了建議。那順孟和委員說, 現在造林綠化一個突出問題是存在著“造林不見林”現象。建議草案中針對這種情況明確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如造林綠化應該尊重自然規律,做到因地制宜,適地適樹。
“一些速生林等商業林在提供大量用材時,也存在破壞當地生態平衡的可能,特別是在環境脆弱等地區,有必要進行前期論證和試種后再謹慎選擇大面積的推廣。”李飛躍委員說,建議在“國家鼓勵建設速生豐產、珍貴樹種和大徑級用材林,增加林木儲備,保障木材供給安全”這一條中增加“科學、合理、因地制宜地選擇商品林的樹種,林業主管部門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樹種的選擇進行論證”。
此外,謝廣祥委員建議,要處理好林業發展規劃與其他重要規劃的關系,建議草案中增加關于林業發展規劃應當與生態功能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等相銜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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