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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西寧11月28日電(記者央秀達珍)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青海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大氣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政府主要負責人將被約談。
《青海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此外,根據條例,在城鎮居民生活區內新建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和惡臭氣體的工業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拆除,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這一條例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環保信用評價體系,將評價結果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并向社會公開。
【糾錯】
責任編輯:
郝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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