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點時評
家門噴“涉詐戶” 羞辱性懲罰換不來長治久安
油漆噴字等做法,只能在表面上暫時打壓一些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實際卻是“以惡制惡”,注定要付出犧牲公平正義的昂貴代價。
近來,網上曝出廣西賓陽給涉嫌詐騙者家庭門上用油漆噴上“涉詐戶”。11月26日,賓陽縣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回應,事情屬實,且震懾效果明顯,已有多人投案自首。(紅星新聞11月26日)
或許,在當地干部看來,給涉嫌詐騙者所在家庭門上用油漆噴上“涉詐戶”,實屬迫不得已。兩年前,公安部曾公布第一批電信網絡詐騙重點整治區,賓陽就是其中之一。近年,網絡詐騙猖獗,有“百年商埠”美譽的賓陽,因為“(壞)名聲在外,沒人來這邊做生意”,“為了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不得不這么做”。采用這招后,的確也收到了一些成效,噴字后較多在逃人員自首。
問題是,這種“立竿見影”的措施合不合法。一個公民即便是涉嫌詐騙等犯罪,只要是還沒有經過法庭審判,就不能被認定為罪犯,這是所有人都應知應會的法律常識。在涉事人員家門口用油漆噴上“涉詐戶”,雖然字里行間還有一個“涉”字,卻等同于“公開宣告”他們的罪名,這種法外“定罪”并不公平。
從本質上說,家門口被噴油漆“涉詐戶”,這是一種羞辱性懲罰。在涉事人員家門上油漆噴字,雖然未曾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但短短3個字,卻給個人和家庭帶來羞辱。這樣的懲罰,很容易讓人聯想起《水滸傳》等古典小說中的犯人“刺配”。當然,與“刺配”相似的羞辱性懲罰,還有游街示眾、戴枷示眾等。盡管這些懲罰在古代比較常見,但在法治社會,這些懲罰已經被摒棄,翻看現行的法律法規,找不到羞辱性懲罰的字眼,而這也是法治文明的要求。
不僅如此,這種羞辱性懲罰,還違反了責任自負的法律原則。“子不教父之過,父母有規勸和教育的義務”,這話的確不假,卻不能推導出“一人犯錯,全家或鄰里擔責”,否則就成了“株連”或“變相株連”的封建沉渣,與現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根據責任自負的法律原則,實施了違法行為的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而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僅因為存在血緣關系或鄉鄰關系就擴大追責范圍。
其實,當地采取的治理高招,除了羞辱性懲罰,一些其他措施也涉嫌違法。比如,“十戶組成一組,如果其中一戶出現涉嫌詐騙者,那么依據村規民約,當事家庭停水停電7至10天,并噴上‘涉詐戶’三個字,其他聯保戶停水停電1至5天,予以懲戒”,“部分涉嫌詐騙者用詐騙所得建起了樓房,鎮上曾強拆了4家,約5000平方米”。
公民的財產權利、地上物權和生存權利,受憲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嚴格保護,什么樣的“村規民約”,竟然比國家法律還要大,還可以授權對公民住宅停水停電,甚至強拆房屋?不錯,部分涉嫌詐騙者建起了樓房,如何證明用的是詐騙所得,而不是家人的合法支出?當事人尚未“自首”,“鎮上”便強行拆除他人房屋,“理由”是否合乎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拆除程序的合法性能否經得起檢驗?
誠然,一個地方歪風邪氣橫行,違法犯罪有所“抬頭”,侵犯他人權利,危及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確應當出手。但是,羞辱性懲罰、法外施罰等“奇招”,并不是什么好主意。油漆噴字等做法,只能在表面上暫時打壓一些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實際卻是“以惡制惡”,注定要付出犧牲公平正義的昂貴代價。已經“自首”的未必服氣,不愿“自首”的,更恐有破罐子破摔之虞。
打擊網絡詐騙,從刑事到行政,不乏法律規定,除了宣傳教育,關鍵還看執法決心和執法力度。既然涉嫌人員已經鎖定,有關部門就應依法追逃上下功夫,盡快讓違法者付出足夠成本,而不是用羞辱性懲罰為工具,以家庭利益為要挾,坐等“服法歸案”。如此,才能實現真正的長治久安。(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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