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王琦、丁小溪)一位老人立下公證遺囑,寫明去世后遺產給他的一個孩子。一段時間后他改變了主意,想更改公證遺囑。根據現行繼承法中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他要再跑一趟公證處。但因年事已高,腿腳不靈便,老人陷入苦惱之中……
根據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類似這位老人的困境有望得到改變。各分編草案中繼承編草案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中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謝鴻飛分析認為:“遺囑自由是繼承法的重要理念。如果機械規定公證遺囑優先,在公證遺囑和最后遺囑發生沖突時,可能損害遺囑自由。遺囑應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愿。”
我國現行的繼承法是1985年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繼承法制定實施以來,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自然人的合法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情形也越來越復雜。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繼承編草案在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遺產處理的現實需要,促進家庭和睦,推進老齡事業和產業發展。
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避免和減少糾紛,草案還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
草案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草案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保管遺產,處理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等職責。
為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促進老齡產業發展,草案還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國家稅收應收盡收,草案規定遺產分割前,應當支付相關費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繳納所欠稅款,同時明確遺產已經分割時債務清償、稅款繳納的具體規則。同時,草案還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以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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