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電總局就《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征集意見
別讓“過度娛樂”坑了咱的孩子 您有“意見”嗎?
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起草的《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8月24日起到9月23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征求意見。《規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節目出現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傾向。規定中很多條目在廣電總局的歷年規定、通知中都有涉及,通過本次征求意見,有望形成系統性的法規條例正式對外公布并實施。
不得制作、傳播未成年人
參與的選秀類節目
早在2006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就曾發出“禁令”,要求電視選秀參賽選手年齡在18歲以上。十年之后,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再次下發通知,對選拔類網絡視聽節目進行約束,要求原則上不得吸收18周歲以下的人員參賽。
本次征集意見稿中,這條規定也在其列,依據《規定》,不得制作、傳播的未成年人節目類型包括: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進行商業宣傳的非廣告類節目;披露未成年人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受害人的教育、警示類節目;未成年人參與的選秀類節目。
此外,未成年人節目禁止14項內容,包括不得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不得詆毀、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表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不得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禁止宣傳、介紹各類電子游戲;禁止渲染幫會、黑社會組織的各類儀式;不得過分強調或者過度表現財富、家庭背景、社會地位;不得表現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擾亂社會秩序等不良舉止行為等。
不滿10歲兒童禁止代言廣告
2015年9月,新《廣告法》曾規定不滿10周歲的童星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言廣告,對當時跟風嚴重的明星親子真人秀進行降火。2016年2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臺規定,從數量、節目內容、播出時間等嚴格控制未成年人參加節目,外界簡稱“限童令”。
此次規定中,此項內容被進一步細化。《規定》提出,邀請未成年人參與節目制作,其服飾、表演應當符合未成年人年齡特征和時代特點,不得誘導未成年人談論名利、情愛等話題。并且,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規定》還禁止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此外,規定還要求,未成年人節目應當嚴格控制設置競賽排名,不得設置過高物質獎勵,不得誘導未成年人現場拉票或者詢問未成年人失敗退出的感受。情感故事類、矛盾調解類等節目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糾紛采訪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參與節目錄制和現場調解,避免未成年人親眼目睹家庭矛盾沖突和情感糾紛。未成年人節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測試,放大不良現象和非理性情緒。
未成年人節目要注重隱私保護:節目制作過程中,不得泄露、質問或者引誘未成年人泄露個人及其近親屬的隱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達超過其判斷能力的觀點。未成年人節目設置嘉賓,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規定,不得選用曾有丑聞劣跡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并提高基層群眾作為節目嘉賓的比重。國產原創未成年人節目除劇情需要外,不得使用外國的人名、地名、服裝、形象、背景等。
未成年人節目每隔30分鐘提示休息
對未成人能參與什么節目以及如何參與加以限定之外,此次規定還進一步對未成年人節目廣告,以及收看方式進行規范。《規定》提出,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以顯著方式對所傳播的未成年人節目建立專區,專門播放適宜未成年人收聽收看的節目。未成年人專門頻道、頻率、專區、鏈接、頁面不得播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整形、網絡游戲廣告,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觀看的廣告,其他未成年人節目前后也不得播出上述廣告。
未成年人廣播電視節目在學校寒暑假期間,每小時播放廣告不得超過10分鐘,其他時間每小時不得超過12分鐘。利用主持人或者動畫角色形象制作的,針對未成年人的廣告,不得在相關節目或者動畫片播出過程中播放;未成年人網絡視聽節目播出或者暫停播出過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廣告,內容切換過程中的廣告時長不得超過30秒。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在未成年人節目播出過程中,應當至少每隔30分鐘設置明顯的休息提示信息。
《規定》還對播出時長和比例做出詳細規范: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每日8時至23時,以及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之外時間每日15時至22時之間,播出的節目應當適宜所有人群收聽收看,其他時段播出的未成年人節目可能引起未成年人身體或者心理不適的,應當在播出前作出明顯圖像或者聲音提示;未成年人專門頻道、頻率在每日17時至22時之間應當播出國產動畫片或者未成年人節目,不得播出影視劇以及引進節目,確需在這一時段播出優秀未成年人影視劇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
《規定》同時對播前審查和直播要求,設立評估委員會、保護專員等做出規定。并明確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以及協會職責,要求對違法行為警示記錄,建立健全違規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記者 祖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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