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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海口7月17日電(記者劉鄧)記者17日從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海口市美蘭區法院查明海南誠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利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在案件執行過程隱藏、轉移財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潘某立有期徒刑1年6個月。潘某立不服,提出上訴,海口市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據介紹,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拒執罪案例。誠利公司曾是海南省的明星企業,曾與海南海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藥公司”)合作投資,后起糾紛,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民事判決,判決誠利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海藥公司人民幣38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誠利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海藥公司申請法院執行。海南一中院立案執行后,向誠利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先后凍結誠利公司股權、注冊商標,查封誠利公司七輛汽車。
但在執行過程中,潘某立操縱公司,拒絕提供相關資產和財務資料,并拒絕鑒定機構進場評估,不配合司法評估鑒定,造成鑒定無法進行,執行未果。爾后,海南一中院要求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扣留誠利公司申請執行的執行款,但潘某立通過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的方式,私下收取被執行人執行款后挪作他用,繞開法院執行。
其后誠利公司又轉讓其持有的股權,并委托他人收取部分股權轉讓款,還以遠低于評估價格的價格轉讓土地,款項均未進誠利公司賬戶。潘某立還通過其持有股份的海南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人民幣290余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輛奔馳S600小車供自己使用。由于潘某立不斷操縱公司轉移資產,造成本案執行多年未執結。
【糾錯】
責任編輯:
郝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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