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清理“有照無證”會計師事務所。對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執業許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
通知要求,工商登記注冊為會計師事務所的企業主體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申請執業許可。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本轄區內“有照無證”會計師事務所情況進行核實。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主動與本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建立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機制,切實防范未經許可進入會計服務市場的情形。
通知要求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做好業務報備。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做好業務報備工作。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督導會計師事務所按時按要求做好業務報備,并結合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報備材料,對發生業務報告數量明顯超出服務能力、審計收費明顯低于成本等情形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核查,切實規范本地會計服務市場秩序。注冊會計師上年人均出具審計業務報告數量超過100份的會計師事務所(簽署同一企業集團內多份子公司審計報告除外),應當列入重點核查范圍。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對會計師事務所持續符合執業許可條件、重點執業行為等進行分析預警,實施動態跟蹤,對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的線索及時進行現場調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進行處理處罰,規范市場秩序并做好行業警示教育。省級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重大問題擬作出處理處罰的,應當事先將相關情況報告財政部。
省級財政部門撤銷分所執業許可的,應當將相關情況抄送總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會計師事務所對分所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承擔法律責任。經核查發現分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同總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做好溝通說明,并征詢其意見。總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擬對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處罰決定的,由總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作出,避免重復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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