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通過我國第一部防汛防旱防風地方法規 即日起施行
臺風天拒不停課或受罰
《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
受臺風、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威脅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應當根據受影響的程度和應急預案,宣布采取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等一項或者多項必要措施。
未按照規定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
3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防汛防旱防風地方法規。即日起,臺風、暴雨期間,不按規定停工、停課的或將受處罰。
防風工作有法可依
相關負責人表示,《防洪法》和《防汛條例》已實施多年,需要針對我省三防工作特點進行細化補充。對防臺風問題,國家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制定《條例》可使防風工作有法可依。
《條例》規定,本省汛期一般為每年四月中旬至十月中旬。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根據雨情、水情,結合防汛工作實際確定并公布每年全省汛期起止日期。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提前進入汛期或者延后結束汛期。
納入“聯合值守”機制
《條例》將近年廣東防御強臺風時行之有效的創新機制——“聯合值守”納入。“傳統會商機制是各部門坐在一起聯合會商,再回去分頭落實,參加會商的人員往往也不固定,信息來來回回,也降低了效率。聯合值守實現了多部門信息快速共享,決策與信息實現同步。”相關負責人介紹。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值守機制,在相應級別應急響應期間組織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員進行聯合值守。
勞動合同可約定停工薪酬
《條例》提出,受臺風、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威脅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應當根據受影響的程度和應急預案,宣布采取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等一項或者多項必要措施。
上課期間宣布停課的學校或者上班時間宣布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寄宿、在崗以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學校、單位的學生、工作人員提供安全避難場所或者措施。
單位和雇主在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雇傭合同時,可以對上述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期間的權利義務、薪酬福利等作出相應約定。
《條例》還規定,未按照規定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記者 李天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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