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集
近日,《關于進一步加強廣州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見(征求意見稿)》開始公示,其中明確,留用地指標面積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可選擇折算貨幣補償、置換物業、實物留地等3種方式兌現。《意見》中同時明確,村集體留用地不得建設商品住宅。
按照廣東省相關規定,留用地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至15%安排,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本次《意見》中提出,嚴格核定留用地指標,留用地指標面積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征地面積的1/11核定。
此外,《意見》設置了留用地基準容積率,工業用地或被征地村要求選址于容積率特殊控制區域的,按工業用地政策或容積率特殊控制區域規劃實施;非工業用地且選址于容積率特殊控制區域外的留用地,設定基準容積率上限為2.5,按留用地基準容積率辦理規劃用地手續。與此同時,為了解決留用地選址難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缺少資金無力進行開發利用等問題,《意見》中明確,可通過多種方式推動留用地兌現,留用地可選擇折算貨幣補償、置換物業、實物留地等3種方式兌現。(記者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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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薛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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